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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输血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法律义务
[ 作者:检验科  杨文勇    更新时间:2015-10-14    文章录入:cwq ]

摘要:输血是现代医学中的一项重要治疗措施,为了避免输血风险,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这些法律对防止输血风险,以及出现输血风险后出现的医疗纠纷处理上起到主要的作用,虽然严格按照上述法律去做,经医疗采供血机构初检复检合格血液输入人体后,仍有肝炎、艾滋病等发生医疗纠纷,导致责任上由谁承担,还是出现了法律上难以解决的问题,下面谈一谈输血风险与法律处理医疗纠纷中的看法。 

1.输血风险与民法通则

司法界有人认为,出现风险后用民法132条规定适用于公平原则处理,给予病人一些经济赔偿,我们认为不适用公平原则处理,理由一是经初检复检察院合格的血液输入人体后仍发生传染病,是因为早期病毒标志物却难以检出(医学上叫窗口期)检验试剂方法、敏感性达不到还可能存在尚被发现的病毒,输血后风险存在是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按民法通则107条规定,不可抗力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医疗单位输血行为致病人如丙型肝炎、供血单位和医疗单位不具有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应该是不赔偿的。三是具有关资料表明输血后导致肝炎病一项就占输血总人数的百分之一,全国一年要多少,要是都给经济赔偿,那全国采供血机构谁还能积极开展血液救治工作,使千千万万个需要输血患病人的生命得到及时治疗和抢救呢?所以输血风险责任不适用于民法公平原则进行经济赔偿处理。

2.输血风险与民事侵权

 输血会直接造成损害病人,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也存在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主观过错,司法界认为输血后造成危害也应负一定责任,判定行为违法,而我们认为输血风险责任不完全具备,侵权(健康权)民事责任,因为输血是一次不可替代的医疗救治措施,是合法的人道的,是救死扶伤的积极行为,并非是违法,并且输血者对输血行为追求的是对受血者治疗的成功,因此不能把输血风险责任归类为民事侵权(健康权),否则的话不利于用输血方法,治疗或抢救病人。

3.输血风险与产品质量

有人认为受血者与医疗采供血单位之间是血液买卖关系,把血液看成是商品,一旦输入人体后发生风险,医疗采购血单位作为生产者,销售者就应该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按产品质量不合格承担风险,这种观点我们认为是不对的,一是输血是医疗抢救和治疗病人的重要手段,不同于商品买卖关系,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的成立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输血行为受血者应遵照医嘱输多少,只能由医务人员根据抢救和治疗情况而定。二是血液成份不是产品,目前没有任何替代品,是取于人体输血实质上是组织移植,对受血者是一次免疫过程,虽然对血液实行的是有偿使用制度,但献血法中有规定无偿献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国家统一管理,不得私人设立血站。所以讲输血风险责任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来处理。

4.输血风险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有人认为输血风险的发生是受血者接受了医疗采供血机构服务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赔偿,我们认为该法适用对象除消费者外,就是合法申领工商执照经营者,而医疗采供血机构不是经营者,不是市场经济的工商业营业者,而是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医疗采购血的事业单位。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项立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中没有对医疗采供血方面作任何规范,适用于产品消费或接受服务,这种服务不包括输血等内容。三是商品与服务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时是遵守公平公正自愿原则,输血与否不是病员与医疗机构的交易,谁也不能保证输血不发生意外,如果出现风险由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判罚,不能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输血风险。

5.无过错输血风险处理建议

无论是无过错方面还是患者方面都没有过错,但事实上出现了输血风险,给病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痛苦和高额的医疗费用。患者的健康权和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即使造成伤害,也应该给予补偿。我们期待国家能够通过明文的法律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体制,让社会大家庭来共同承担风险,平衡双方权益,是否利用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建立社会福利基金制度,来救助那些被无奈输血所致伤害的患者,给予一些经济补偿。加强实验室进行核酸检测,进一步缩短窗口期感染。

6.输血风险与法律义务

输血工作是一项在医疗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又是高风险,做为从事医疗卫生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从下面5个方面履行法律义务

 1) 加强输血方面法律学习,违反献血法应负法律责任:行政责任—采血临床用血,监督管理;民事责任—违法操作带来损害,依法赔偿;刑事责任—按《刑法》有关内容追究刑事责任。

  2) 履行输血告之和知情同意制度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患者知情权,医生向病人讲清楚输血与“窗口期”带来危害。确保其在完全知情的状态下行使自己决定权,是双方法律义务的一种表现形式。让病人用格式化条款上签字写明日期,以表明其人格权,医务人员不能代替。

  3) 了解血站和从事医疗单位机构是否具备采供血主体资格,医疗机构必须了解提供血液单位在法律上是否具有采供血资格,是否国家卫生部统一颁发《血站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如果医院使用血液和血制品没有许可证,医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认真履行复检义务和输血前相关检测。

  复检内容:

  血站的名称及许可证;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有效期,献血者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输血前检查:输血前必须做ABO正反定型,RH(D)定型,HbsAg,Anti-HCV,Anti-HIV-1/2梅毒螺旋体,ALT检测,以上项目适用于在输血感染病毒责任举证倒置原则时采用,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在输血无过错造成后果的属于非医疗事故范畴处理。

5) 严格掌握输血指征

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务人员应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正确处理好输血风险与法律关系,从而达到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为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晔,唐荣智.无过错输血感染风险分担法理探讨.医疗信息.2006,19(3):448-450.

 [2]雷蕾.血站在输血感染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赤峰医学报(汉文哲学社会).2006,27(2): 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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